|
冤! 党为我作主,邮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《民事申诉书》(长沙买卖) |
||
案情: | 2000年,李菊华(李智勇父亲李矿的母亲)购入“房改”房,取得房产证。2001年,李菊华立《公证遗嘱》“房屋的 | ||||||||
产权…由儿子李矿继承”。2002年,李菊华与饶孙文签订《调解会议记录》,约定“由饶孙文付26000元给李矿,房子归饶 | |||||||||
孙文。饶孙文先付20000元,在李菊华在世期间,饶孙文暂到外面租房居住,待李菊华百年之后,李菊华的子女放弃继承权, | |||||||||
由饶孙文补齐26000元,然后共同到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”。 | |||||||||
之后,饶孙文没有履行约定。2003年,李菊华去世,其“子女”黄廷芳、李体、李矿没有履行“放弃继承权”。 | |||||||||
二审法院认定“《调解会议记录》…构成房屋买卖合同”,判决房子“过户”给饶孙文。高院再审驳回申请。 | |||||||||
该裁判导致饶孙文没付一分钱,从拆迁办拿走拆迁款(该房子为2个邻街门面,在著名的千年古刹开福寺旁,市值220万元, | |||||||||
在诉讼期间拆除)。 | |||||||||
|
|||||||||
(注:去掉截图,就是交给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的简版) | ||
|
|
|||||
|
|||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