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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案! 全民抓这伙法官,长沙市开福区法院、长沙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核心证据造假 | |
案情: | 2000年,李菊华购入“房改”房,取得房产证。2001年,李菊华立《公证遗嘱》“房屋的产权…由儿子李矿继承”。 | ||
2002年,李菊华与饶孙文签订《调解会议记录》,约定“饶孙文付26000元…,房子归饶孙文”,把房子卖了。2003年, | |||
李菊华去世,有3个活着的子女黄廷芳、李体、李矿。 | |||
二审法院认定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是“李矿和饶孙文…的调解协议”,维持《公证遗嘱》有效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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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注:去掉再审申请书中截图,就是交给法院的简版) | |||
二审《民事审判笔录》(书面陈述部分) | ||
2014年7月1日,“李菊华的子女”黄廷芳签“不放弃继承权”声明 | ||
2014年10月15日,“李菊华的子女”黄廷芳到“李菊华”坟上 | ||
2014年12月15日,“李菊华的子女”黄廷芳参加开福区法院一审庭审 | ||
附本案二审法院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法院盖章件 | ||
附(2011)开民一初字第1105号案(李矿案),一审法院《调解会议记录》盖章件。本案起诉前,该份证据有2次案卷调档, | ||
并隐秘录像,一审庭审有隐秘录音,固定此份证据。 | ||
开福区法院(2011)开民一初字第1105号案(李矿案),《调解会议记录》调档隐秘录像 | ||
开福区法院一审开庭质证“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是李菊华的”,“李矿是代理”录音,李体听到“流浪”二字后哭声录音。 | ||
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第一次开庭,质证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是李菊华的,李体、李矿是代理签字录音。 | ||
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,质证《调解会议记录》是李菊华的,李体、李矿是代理签字录音 | ||
以上录音、录像暂不公开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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